享受主体 |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
优惠内容 |
2023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
享受条件 |
1.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
政策依据 |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