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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减计企业所得税收入
发布时间:2023-04-14 15:03:0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享受主体

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

优惠内容

2023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享受条件

1.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2.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财税〔2017〕44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普惠金融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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