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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公告送达催告书的公告(罗定市广域房地产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1-11-05 16:42: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关于公告送达催告书的公告

(罗定市广域房地产有限公司)

云税稽公告送达〔2021〕6号

罗定市广域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381666505320G)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催告书》(云税稽强催〔2021〕5号),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领取《催告书》(云税稽强催〔2021〕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催告书》(云税稽强催〔2021〕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1年11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云税稽强催〔2021〕5号

罗定市广域房地产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5381666505320G):

本机关于2017年10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罗国税稽处〔2017〕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限期缴纳税款、滞纳金及罚款。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刘丹

联系电话:07668878808

地址:云浮市云城区锦秀路39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余洁琼,刘丹(4453180116, 4453180111)

 

 

国家税务总局云浮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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