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经反复研究及征求意见,结合我市实际,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印发了《云浮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目前,云浮市各县(市、区)的房产税(从值计征)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不统一,存在按年、按上下半年、按季、按月缴纳的多种情形。按上下半年、按季、按月缴纳的纳税人不仅每年要申报纳税2次、4次、12次,而且不同的缴纳期限加重了纳税人的资金成本。《公告》实施后,将全市房产税(从值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统一规定为在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一年只需申报纳税1次,不仅可以减少纳税人申报纳税次数,而且纳税人可选择最迟在12月31日前缴纳税款,从而更加可以让纳税人节省资金成本,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提高纳税服务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