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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1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1-07-26 15:53:0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统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我市2021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缴费基数调整

(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800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

(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维持2020年度标准不变(即4963元)。

(三)失业保险缴费基数维持2020年度标准不变(即1410元)。

(四)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不设定缴费基数上下限。

(五)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3800元,上限调整为21804元。

(六)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调整为4588元,上限调整为22941元。

二、缴费比例调整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调整为14%,个人缴费比例不变(即8%)。

三、其他事项

(一)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允许在2021年补办补缴所属期为2020年度相关费款。2021年1-6月申报缴纳的,按照旧的缴费基数。2021年7月后申报缴纳的,按照2021社会保险缴费年度缴费基数的最新规定执行。

(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职工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到2021年12月31日;特定人员单项工伤保险缴费基数调整执行时间为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按申报日期从2021年8月1日起执行。

(三)请各缴费单位(个人)按期办理申报缴费,确保银行账户有足够余额扣缴社保费,以免影响社保待遇。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阳江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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