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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2.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 10%和 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第三条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第二条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办理方式】
(1)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1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1年 1月 1日至 2022年 12月 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3)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 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办理方式】
(1)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 2021年 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9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月27日期间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1年 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 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延缓缴纳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对于2022年2月28日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 2000万元以上(含 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 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 2000万元以下(不含 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办理方式】
制造业中型企业在上述所属期各项税费申报期结束前,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依法申报,系统自动延缓缴纳规定范围内税费50%,缴纳期限自动延长至上述缓缴期限。纳税人依法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剩余50%部分。
制造业小微企业在上述所属期各项税费申报期结束前,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依法申报,系统自动延缓缴纳规定范围内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至上述缓缴期限。
实行简易申报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无需确认,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至7月暂不划扣其应缴纳的规定范围内税费,自动延缓缴纳至上述缓缴期限。
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办理方式】
可在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
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必须是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支出;
(2)必须是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3)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 2020年第 2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
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99号)
【办理方式】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事项,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报送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享受主体】
对受疫情影响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包括: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纳税人和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
【优惠内容】
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纳税人,按减免租金月份数给予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因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向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规定权限核准后,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享受条件】
(1)为租户减免房地产租金的纳税人,按减免租金月份数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
(2)因疫情影响导致2022年度出现亏损,减免2022年度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2)《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办理方式】
(1)属于免租金申请困难减免情况的纳税人需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②《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免租月份、数量、减免金额等)。
(2)属于因疫情影响申请困难减免情况的纳税人需提供: ①《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② 《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纳税人基本情况、申请减免税的理由、受疫情影响情况、数量、减免金额等);③发生重大损失的相关佐证材料(如有关财务报表、相关证明、承诺书等)。
以上资料均可通过电子税务局上传,相关纸质资料由纳税人留存备查。
【享受主体】
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含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
【政策内容】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以下简称“疫情”)防控期间,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或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因受疫情影响,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核定定额的,纳税人可提出核定定额调整申请,税务机关也可依职权调整定期定额户定额。
【享受条件】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情况发现重大变化
【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办理方式】
根据纳税人填报或税务机关采集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信息采集表》和《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的经营数据,重新核定定额。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需办理停业的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含比照定期定额户进行税款征收管理的个人独资企业)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纳税人,依规定办理停业。纳税人的停业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享受条件】
纳税人不存在未缴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等)、未申报税种、未办结违章案件等情况。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到税务机关办理延长停业登记,并如实填写《停业复业报告书》。
【政策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办理方式】
(1)填写并提交《停业复业报告书》
(2)未实行“一照一码”的纳税人需将税务登记证件正、副本原件报送税务机关收存(疫情期间可暂由纳税人收存,疫情结束后报送;或直接邮寄给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享受主体】
在疫情防控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受疫情影响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
【政策内容】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纳税期内按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程度核定的税额或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后,延期申报当期应申报税种。纳税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可以同时延期报送。
延期申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申报纳税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享受条件】
受疫情影响,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34号)
【办理方式】
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享受主体】
纳税人因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或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政策内容】
经税务机关核准延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对当期税款延期缴纳,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纳税人可申请延期缴纳的仅限于纳税人应纳税款。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的必须是属于当期的税款且是按期申报的税款,对于逾期申报的税款、逾期缴纳的税款、稽查查补的税款等不属于可申请延期缴纳的范围。
【享受条件】
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或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当期无法正常缴纳税款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四十一、四十二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年第 34号)
【办理方式】
填写并提交《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原件查验后退回)、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时提供)。
申请理由为“因受疫情影响,本公司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提供近两个月所有银行账户的对账单(可通过网上银行打印,打印后加盖公司公章后再扫描上传)。
纳税人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疫情防控期间,为降低疫情传播风险,请尽量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享受主体】
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
免予行政处罚;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自2021年12月份纳税申报期起,对于疫情中风险、高风险地区及实施封闭封控管理区域内的纳税人,由于疫情影响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免于行政处罚;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享受条件】
受疫情影响无法正常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 ﹝2020﹞14)号)第三条
【办理方式】
基层税务部门按免于行政处罚、暂不认定非正常户流程办理。
【享受主体】
符合办理即时注销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未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办理注销,主管税务机关即时办结。
【享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1)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2)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①纳税信用级别为 A级和 B级的纳税人;
②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 A级的 M级纳税人;
③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④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⑤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3)《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6号、第 44号、第 48号修改)第五章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第二条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更大力度推进优化税务注销办理程序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64号)第一条
【办理方式】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2份(已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清税申报表》;未实行“一照一码”“两证整合”登记模式的纳税人提交《注销税务登记申请表》。)
(2)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①上级主管、董事会决议注销: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复印件1份;
②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复印件 1份;
③被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发出的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决定复印件1份;
④未启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税务登记证件1份;
⑤已领取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发票领用簿》1份;
(以上情形1-5的备注相同:已实行实名办税的纳税人,可取消报送)
⑥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 1份(查验后退回);
⑦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还应报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