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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税费政策
发布时间:2021-10-18 08:32: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政策要点

1.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3.自2018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4.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房产税减税或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3)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4)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5.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城镇土地使用税减税或免税:

(1)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2)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3)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4)因政府建设规划、环境治理等特殊原因,导致土地不能使用的;

(5)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6、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相关文件

1、《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粤财法〔2019〕6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5.《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

6、《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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