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要点
1、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4、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5、对企业和个人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6、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给予税收优惠。有关标准事项如下: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①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给予税收优惠。
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税收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2)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①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限额给予税收优惠。
②企业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税收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元。
二、相关文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税﹝ 2021﹞12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税﹝2020﹞2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3﹞5号 )
5、《广东省财政厅 省税务局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执行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粤财法﹝ 2019﹞1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