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州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引 > 办理指引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业务衔接的通告
穗人社通告〔2020〕6号
发布时间:2020-05-08 16:44:02来源: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各参保人、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人社税务省级协同平台上线期间有关业务工作指引的通知》有关规定,现将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业务衔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20年5月11日起,原由我市税务机关负责的养老保险政策性补缴业务,改由我市社保经办机构受理及审核,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入库。具体的补缴业务如下:

1. 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一次性趸缴职工养老保险费申报;

2. 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人员养老保险补建个人账户申报; 

3. 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申报; 

4. 宗教教职人员一次性缴费申报。

具体办理指引可登录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网址:http://rsj.gz.gov.cn/)或广东政务服务网(网址:www.gdzwfw.gov.cn)查阅。

在移交过程中,可能会给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暂时带来一定程度的不便,请予谅解和支持。详情可拨打咨询电话:12345或12366。

特此通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0年5月8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