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广州市税务局 > 信息公开 > 社保费业务办理指引 > 办理指引
关于有雇工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温馨提示
发布时间:2021-08-18 10:41:2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尊敬的缴费人: 

根据《关于印发<广东省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53号),自2021年8月1日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执行14%的单位缴费比例。缴费比例的调整会改变应缴费金额,温馨提醒如下:请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要根据参保情况在扣款账户上备足应缴费款项,以便及时足额扣款,保证正常待遇享受。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2021年8月17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