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拆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惠医保发〔2021〕108号)及社保费征缴相关规定,并经惠州市医疗保障局确认,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下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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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2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惠府〔2021〕1号)、《惠州市医疗保障局 惠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关于拆分职工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惠医保发〔2021〕108号)及社保费征缴相关规定,并经惠州市医疗保障局确认,从2022年1月1日起,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下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