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对我局所管辖的2023年11月未按期申报与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进行公告(名单详见附件),责令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纳税人如对本公告内容有异议,请联系主管税务机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要求,请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纳税人欠税情况报告书》(详见附件3),报送至主管税务机关。为方便纳税人,建议优先通过税企联络平台报送。
附件:1.《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公告名单(2023年11月申报缴纳期)
2.《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公告名单(2023年11月申报缴纳期)
3.纳税人欠税情况报告书
国家税务总局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税务局
2023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