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说明: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取得了经营所得,并且实行查账征收的,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
温馨提示:
1.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2.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合伙人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采取“先分后税”原则计算。
具体流程: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首页>生产经营>年度汇缴申报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自然人电子税务局】
2.进入页面后,点击我要申报-【经营所得(B表)】,选择对应需要申报的年份,录入被投资单位信息。若被投资单位类型为合伙企业,则录入被投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系统会自动带出“合伙企业合伙人分配比例”;
3.录入收入成本信息,其中带*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填写;
4.录入纳税调整增加/减少额,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5.录入其他税前减免事项,若企业没有相关纳税数据可直接点击【下一步】;
6.填写捐赠项目信息
7.确认申报信息后点击【提交申报】,可在申报成功的页面立即缴款或查看申报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