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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发票申请作废
发布时间:2024-06-26 09:39: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或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符合条件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并向代开单位申请作废、重新代开发票或办理退税等事宜。

二、办理指引

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代开发票作废:

1.登录新电子税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代开作废】

2.纳税人进入功能页面,自动带出最近的代开发票信息。纳税人也可以通过填写搜索框,点击【查询】选出想要作废 的代开发票信息。

 

 

3.纳税人选择想要作废的发票信息,点击【作废】系统跳转到作废申请页面。

 

 

4.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提交】弹出提示框。如果该发票已缴款,则必须选择“作废原因”。

 

5.点击【确认】后作废成功。也可点【代开发票查询】查看发票的状态。


 

 

如您在办理中有任何不明白的地方,请点击页面“征纳互动”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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