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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免)税备案
发布时间:2024-05-29 16:57: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一、业务场景

税务机关对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简称“出口企 业”)申请的出口退(免)税备案业务进行的专项管理。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首次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出口企业备案登记的内容发生变更的,需自变更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备案变更。

出口企业需撤回备案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撤 回出口退(免)税备案手续。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撤回出口退(免)税备案。

二、办理指引

纳税人可通过以下功能路径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

1.【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

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

2.通过首页搜索栏输入关键字查找出的“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进入。

(一)办理汇总纳税报告

1.登录新电子税局后,点击【我要办税】-【出口退税管理】-【出口退(免)税企业资格信息报告】-【出口退(免)税备案管理】功能菜单。

 

2.进入系统后,根据纳税人历史办税记录,系统自动匹配备案申请模式,分别为出口退(免)税备案(未进行过备案的纳税人)、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已办理了出口退(免)税备案业务)、出口退(免)税撤回。

1出口退(免)税备案:未进行过备案的纳税人。

1)纳税人确认预填信息或根据实际情况补录信息:

 

 

 

2)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核心,显示申请成功。

 

2出口退(免)税备案变更:已办理了出口退(免)税备案业务。

1纳税人可修改需要变更的备案信息。

 

 

2)纳税人确认数据无误后,点击“变更”按钮,展示变更事项详情。

 

3)点击“确认”按钮后提交到核心,显示申请成功。

 

3出口退(免)税撤回:

1)若纳税人需要撤回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备案,可点击“撤回”按钮进入出口退(免)税撤回页面

 

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分立合并”,可修改为“是”,同时展示“未结清税款确认书”模块。


 

3)纳税人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到核心,页面显示申请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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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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