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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17 10:31:27来源: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珠医保〔2020〕10号

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区(管委会)财政局,各区税务局、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粤人社发〔2020〕58号)、《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粤医保函〔2020〕62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单位缴费部分减征

(一)自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除外)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4.7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3.25%(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缴纳1.5%;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二档的,以职工本人工资的1.5%按月缴纳,其中用人单位缴纳1.5%(含生育保险费用0.5%),个人不缴费。

职工本人工资超过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低于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征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以及在本市领取一至四级伤残津贴的工伤人员,不执行上述减征政策,继续执行《关于下调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8〕306号)规定。

二、减征政策结束后继续实施阶段性降费政策

2020年7月1日起执行《关于下调珠海市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珠人社〔2018〕306号)规定,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

三、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

阶段性减征政策期间,享受减征政策后仍无力为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可按照《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珠医保〔2020〕3号)的规定延期缴纳。受疫情影响生产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延期缴纳期间,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

对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用的,及时做好医保信息系统调整,确保参保人享受当期待遇,延缴期间暂停划入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待足额缴纳医保费后,再补划入。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补缴人员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珠海市医疗保障局   珠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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