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0〕78号
浏览次数:369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9月19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