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批复
国税函〔2004〕335号
浏览次数:43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省《关于血液制品增值税政策的请示》(琼国税发〔2003〕261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人体血液不属于购进免税农产品,也不得比照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按照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3月8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