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广东省人民政府
抖音
手机端
微博
微信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社保费
发票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94)财税字第46号
发布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4-07-04
有效级别:
有效
补充说明: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7月4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
联系我们
|
网站建议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网站标识码:bm29190001
粤ICP备 1914330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4213号
展
开
边
栏
政务
服务网
执法
公示
电子
税务局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微信
关注·微信
微博
关注·微博
政声
传递
网站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