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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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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对《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补充规定
(1994)财税字第46号

经研究,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24号《关于黄金生产环节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已征的增值税税款退还纳税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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