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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20号
发布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2006-02-27
有效级别:
全文有效
补充说明:
浏览次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近接一些地方来文,要求明确啤酒包装物押金的有关范围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规定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按照出厂价格(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划分档次,上述包装物押金不包括供重复使用的塑料周转箱的押金。
本文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6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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