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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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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4〕1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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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对本文进行了修改。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的规定,自2024年12月27日,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删除“同时缴纳专用发票工本费”,第八条第二项删除“同时收取专用发票工本费”,第十一条“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修改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纸质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发票专用章。”第十四条修改为“代开专用发票岗位领用专用发票,经发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到专用发票发放窗口领取专用发票,并将相应发票的电子信息读入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12月22日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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