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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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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免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财税〔2004〕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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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三峡工程建设,对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在2004年1月1日到2009年12月31日期间,继续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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