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
|
繁体
|
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
|
广东省人民政府
抖音
手机端
微博
微信
本站热词:
减税降费
个税
增值税
小微企业
社保费
发票
首页
信息公开
新闻动态
政策文件
纳税服务
互动交流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1号
发布机构: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
1998-03-30
有效级别:
有效
补充说明:
浏览次数:
为了配合企业改制,促进股票市场的稳健发展,经报国务院批准,从1997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3月30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回到
顶部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网站管理
|
联系我们
|
网站建议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网站标识码:bm29190001
粤ICP备 19143301号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4213号
展
开
边
栏
政务
服务网
执法
公示
电子
税务局
广东省电子税务局
微信
关注·微信
微博
关注·微博
政声
传递
网站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