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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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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改变保险合同印花税计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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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印花税开征以来,各地反映对保险合同以投保金额为计税依据的办法不尽合理,征管检查难度较大。经多方征求意见和反复测算,并报送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决定作如下改进:

一、对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类保险合同,其计税依据由投保金额改为保险费收入。

二、计算征收的适用税率,由万分之零点三改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0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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