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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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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京外国商会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国税函〔2005〕3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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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在京外国商会是否免予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5〕48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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