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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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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5〕10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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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车辆购置税《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图册》(以下简称《免税车辆图册》)已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下发前符合免税条件但已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5〕47号)规定,纳税人可以申请退税。
  2004年以前交通部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1~7册)、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下发的《免征车辆购置税车辆图册》(1~2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国税函〔2005〕672号)、《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流便函〔2005〕8号),至2005年12月31日停止执行。
  本通知停止执行的免税车辆图册内的车辆,且该生产企业现仍继续生产的,车辆生产企业应依照国税发〔2005〕47号文件规定重新提出免税申请。
 
  附件:设有固定装置免税车辆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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