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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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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临时调减北方海盐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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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支持盐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决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20元计征。

请依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5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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