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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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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2005〕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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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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