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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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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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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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