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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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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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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风力发电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0号),自2025年1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飞机维修劳务的增值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为支持飞机维修行业的发展,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飞机维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由税务机关即征即退的政策。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0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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