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2号
浏览次数:506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