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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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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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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现将北京东方信捷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158家企业纳入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范围,有关税收问题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1月2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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