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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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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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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月8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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