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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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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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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1至附件9)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1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中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中附件2至附件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中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

   8.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

   9.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4月27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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