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考,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9号。
经研究,现将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