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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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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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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

现将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小火电机组容量指标的行为,暂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3年12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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