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
税总函〔2014〕606号
浏览次数: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口天然气返还增值税政策精神,结合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进口天然气核算体制,现对中石油进口天然气取得增值税返还款涉及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批复如下:
  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和新疆西北中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为中石油下属企业,两家公司按照《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2011—2020年期间进口天然气及2010年底前“中亚气”项目进口天然气按比例返还进口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11〕39号)及有关规定,在2013年收到的进口天然气增值税返还款,属于代收款项,不属于上述两家公司收入,该款项拨付至中石油天然气销售分公司后,应作为中石油的收入,在其注册地北京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5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