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政策法规库 > 总局政策法规
税总函〔2014〕608号
浏览次数: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之间购销业务是否征收印花税的请示》(新地税发〔2014〕2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化学公司)对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实行生产分厂管理体制,华泰公司只有生产权,没有经营权,其组织构架、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产品营销等均由中泰化学公司统一管理。二者之间的产销业务未签订购销合同,也无具有合同性质的其他凭证。产品发货单、出库单是中泰化学公司开具给客户用以提货的凭据,而非开具给华泰公司的具有合同性质的调拨单据。即中泰化学公司与华泰公司之间没有签订相关的应税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应征收印花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2月16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