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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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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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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光伏发电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文到之日前,已征的按本通知规定应予退还的增值税,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或予以退还。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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