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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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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修改和失效废止的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5号。

现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由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除外)办理流程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一)在地税局委托国税局代征税费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见附件);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增值税等有关税费。

3.在同一窗口领取发票。

(二)在国税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按照以下次序办理:

1.在办税服务厅国税指定窗口:

(1)提交《代开增值税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

(2)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其他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提交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在同一窗口缴纳增值税。

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发票。

二、各省税务机关应在本公告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更为细化、更有明确指向和可操作的纳税人申请代开发票办理流程公告,切实将简化优化办税流程落到实处。

三、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资料,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第二条第(五)项执行。

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5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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