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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
财税〔2018〕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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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四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14号。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的附件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减轻企业负担,鼓励投资创业,现就减免营业账簿印花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8年5月3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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