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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问答
发布时间:2020-03-13 11:34:1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我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有哪些?

答:根据我省出台的《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广东省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和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有关意见的通知》,缴费方面的减免政策主要包括免、减、延、缓四大类。

第一是“免”。对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收20202月至6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

第二是“减”。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2月至4月的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单位缴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从20202月开始减半征收职工医疗保险的单位缴费,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时,停止执行该政策。

第三是“延”。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允许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补办补缴社会保险费免收滞纳金。

第四是“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申请缓缴,缓缴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个体工商户是不是都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不是。只有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以单位形式参保,是指在228日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前,有雇工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为雇工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个体工商户。

3.我注册了一家个体工商户,没有雇工,只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现在可以申请变更参加全险种,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优惠政策吗?

答:不可以。根据国家规定,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如果在228日我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前,不是以单位形式参保,现在申请变更参加全险种的,也不能享受优惠政策。

4.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不可以。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基本养老保险费和阶段性减半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的适用对象。

5.机关事业单位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不可以。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适用对象。

6.公司是中小微企业,为非全日用工申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否适用于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

答:适用,用人单位申报缴纳非全日制用工工伤保险费的,按照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如果公司是中小微企业,20202月至6月可以享受减免。

7.公司20203月才成立,已办理缴费登记,请问可不可以享受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

答:可以。此次阶段性减免政策的适用对象是已办理缴费登记的企业,包括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出台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只要符合减免政策规定的,都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8.公司是中小微企业,符合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那是不是202026月都不用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不是。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只是免征中小微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同时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疗保险费政策的地市,也只是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

9.是不是所有企业都能享受20202月至6月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优惠政策?

答:不是。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包括三种情形。第一种是20202月至6月全部免征,适用对象是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第二种是20202月至4月减半征收,适用对象是对大型企业、各类社会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第三种是全部不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

10.公司在20203月补缴201910月的社会保险费,能否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

答:不能。根据我省实施意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补缴减免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不属于此次减免政策范围。

11.不同的企业类型享受的减免政策不一样,如何划分大中小微企业?

答:企业类型划分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确定。我省大型企业,税务部门直接采用政府有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其他类型的参保单位由税务部门根据单位的税务登记和缴费登记信息进行划分。

12.公司是分支机构,如何划分企业类型?

答: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的企业类型划分,是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保企业进行划型。企业分支机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13.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是否属于此次阶段性减免社保费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202021日至20206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是不是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

答:属于。202021日至630日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按规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但不是不用缴纳工伤保险费。工程建设项目享受工伤保险减免优惠,首先要按照缴费人的企业类型,判断是免征20202月至6月还是减半征收20202月至4月工伤保险费。然后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14.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是减半征收还是全部免征?是不是所有地市都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

答:不是所有地市都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政策。根据我省实施意见,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政策。

湛江市从20202月至6月,对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交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间,如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停止执行该政策。

15.公司所在地区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基本保险单位缴费政策,除了基本医疗保险外,请问生育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可不可以享受减半优惠?

答:不可以。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险种,仅适用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包括生育保险和各类补充医疗保险。

16.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与企业类型有关,请问医疗保险是不是也区分减半征收和全部免征?

答:不是。执行阶段性减半征收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的地区,除了机关事业单位、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不能享受外,其他类型的缴费单位都能按照政策规定享受减半征收优惠,不区分企业类型。

17.企业如何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减免?

答:企业享受免征和减半征收单位缴费、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不需要申请。税务部门对享受该三类阶段性减免政策的企业,实行“免填单、免申请”。企业按照原有规定申报社会保险费,系统将自动按照减免政策给予优惠。

18.企业如何知道享受哪一种减免政策?

答: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后,进入【社保费管理】模块,选定单位社保号后,在界面的右侧,会提示用人单位属于以下减免类型中的一种:(1)享受阶段性减半征收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2)享受阶段性全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3)不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

如果是新办缴费登记的用人单位,系统将显示“享受阶段性减免政策结果确认中”,待税务部门确定企业类型后才有结果。

19.企业享受减免政策,是否需要自己调整缴费基数和费率?

答:不需要。为了最大程度便利用人单位,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不改变用人单位业务办理做法。用人单位仍然按照原有的做法办理增员、减员、缴费工资调整、申报和缴款业务,符合减免条件的,在申报环节自动享受减免政策。

20.企业在系统调整前已经申报了社保费,是否需要作废后重新申报?

答:对于已申报但未缴费的数据,税务机关已经按照企业享受的减免类型,重新计算了应缴金额,用人单位无需再次申报,核实金额无误后即可缴费。

21.电子税务局提示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政策,但是为什么在申报的时候,看到的单位费率和缴费基数跟原来一样?

答:此次落实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税务机关不调整用人单位的缴费费率和缴费基数,在申报环节,系统按照用人单位享受的减免类型自动计算,用人单位看到的应缴费款是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后的金额。因此,符合减免条件的用人单位,实际应缴纳的单位缴费部分的金额不等于缴费费率乘以缴费基数之和。

22.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缴费后打印出的税票如何显示?

答:税票的金额显示的是企业实际缴纳的金额。如果您单位享受全免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那么实际缴费金额为0,税票将不显示该项目,但不会影响税务部门向社保经办机构传递参保申报缴费数据,职工个人的待遇也不会受影响。

23.如果企业享受阶段性免征社保费政策,是否可以不申报缴费?

答:不可以。此次阶段性免征社会保险费政策,只是免征养老、失业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并且执行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政策的地市也只是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

此外,根据政策规定,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免,用人单位仍应当按照原有的做法,据实办理增员、减员和申报缴费业务,履行好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适用阶段性减免企业职工社保费的用人单位,如果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费款的,应当先办理申报业务,直接享受单位缴费部分的减免,其他未享受减免部分的费款,允许延期至疫情结束后三个月内补缴,补缴社保费不加收滞纳金。

24.公司享受免征20202月至6月工伤保险费政策,而工伤保险不存在个人缴费部分,请问是不是无需申报工伤保险费?

答:不是。虽然工伤保险没有个人缴费部分,但是只有用人单位办理了增员和申报缴费业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才能掌握参加工伤保险的员工明细。因此,为了不影响职工个人待遇的享受,用人单位仍然要按照原有的做法为员工办理增员,并进行申报缴费操作,符合免征政策的无需缴纳工伤保险费。

25.企业对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能不能提出变更申请?

答:可以。用人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结果有异议的,可于20203月底前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2019年本单位的所属行业、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和201912月份实际从业人数。

根据广东省《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规定,大型企业由税务机关直接采用政府有关部门的划型结论。其他类型的由税务部门核实后,重新划分企业类型,调整和确定减免社保费比例。

26.享受我省阶段性减免社保费政策的企业,2月份已经缴纳了费款,是否可以退费,是否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

答:2月或者3月份已经缴纳的社保费,符合减免条件的,可以退费。退费实现“免申请”,由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后,主动发起退费,原则上享受减免的费款直接退回用人单位原缴费账户。因缴费账户信息原因,导致无法成功退费的,税务机关将主动联系用人单位获取账户信息。

27.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的,可以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补办补缴,请问补办补缴一定要去前台办理吗?

答:为了更好落实我省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政策,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广东税务电子税务局开通了补申报社保费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社保费管理】【社会保险费申报】模块,选择需要补申报的月份,点击【确定】,核实数据无误后,点击保存完成申报。补申报月份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如果发现数据有误,可以在申报当月作废,跨月不允许作废。比如39日补申报20201月社保费,可以在3月进行【作废申报】操作,然后重新进行补申报。

28.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增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增员业务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增员登记】模块,在“参保应开始日期(补申报适用)”模块录入实际增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增员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20201月,也不得早于单位险种核定时间。

29.疫情期间企业未按时办理员工减员业务,是否可以通过电子税务局补办理?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支持补办减员业务功能。用人单位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减员登记】模块,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30.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存在欠费,但是员工要办理离职,电子税务局可以进行减员操作吗?

答:可以。在疫情期间及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电子税务局支持欠费减员功能。用人单位以往月份存在欠费的情况下,允许进行减员操作。登录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管理】【社保减员登记】模块,录入实际减员时间后,点击保存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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