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邦东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02MA4WQNDJ61)
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至2020年10月16日对你公司2017年6月27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7年7月27日至2018年1月4日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64320、发票号码为44608376-44608380,发票代码为4400172320、发票号码为16525949-16525963,发票代码为4400164320、发票号码为44939374-44939388、45233689-45233694、45235992-45236000,发票代码为4400172320、发票号码为16788156-16788170,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04515167-04515181,发票代码为044001629111、发票号码为02691631-02691635),共计85份。发票金额合计7,138,941.18元,税额合计214,168.14元,价税合计总额7,353,109.3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社区证明、实地核查视频资料、《现场笔录》;
2.多次拨通电话提示为空号(或关机),最近一次2018年12月13日16:34通过移动电话13902507318拨打法定代表人张绪能的电话号码15914711232,该号码提示为空号;
3.公告送达截图;
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等税收应用平台查询数据;
5.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截图;
6.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湛江市邦东建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7.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情况查询:提取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的增值税申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已认定你公司为非正常户的资料;
9.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查询取得的电子资料;
10. “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存款账号截图。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共计85份(发票代码为4400164320、发票号码为44608376-44608380,发票代码为4400172320、发票号码为16525949-16525963,发票代码为4400164320、发票号码为44939374-44939388、45233689-45233694、45235992-45236000,发票代码为4400172320、发票号码为16788156-16788170,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04515167-04515181,发票代码为044001629111、发票号码为02691631-02691635),发票金额合计7,138,941.18元,税额合计214,168.14元,价税合计总额7,353,109.32元。
以上处理决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