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朗驰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02MA4WR4U37R)
我局于2018年5月16日至2020年10月16日对你公司2017年7月10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公司在2017年7月31日至2018年1月23日期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为4400164320、发票号码分别为45190192–45190216、45228208-45228232、44939349-44939373、45233770-45233794、44940971-44940995,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4515232-4515256,发票代码为044001629111、发票号码为02700487-02700511),共计175份,开票金额13,424,322.68元,税额合计415,571.24元,价税合计13,839,893.92 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实地调查情况:湛江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赤坎分局企业档案查询资料、岭南师范学院附属中学证明、湛江市赤坎区寸金街道寸金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实地核查视频资料、《现场笔录》;
2.拨打法定代表人孙万强电话的视频资料;
3.公告送达截图;
4.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电子底账系统等税收应用平台查询数据;
5.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截图;
6.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湛江市朗驰建材有限公司情况说明》;
7.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申报情况查询:提取你公司在检查所属期内的增值税申报表;
8.主管税务机关已认定你公司为非正常户的资料;
9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中心支行查询取得的电子资料;
10.“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存款账号截图。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虚开发票行为,共计175份。(发票代码为4400164320、发票号码分别为45190192–45190216、45228208-45228232、44939349-44939373、45233770-45233794、44940971- 44940995,发票代码为4400173320、发票号码为4515232-4515256,发票代码为044001629111、发票号码为02700487-02700511),开票金额13,424,322.68元,税额合计415,571.24元,价税合计13,839,893.92 元。
以上处理决定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你公司若对上述处理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O二O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