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湛税一稽强催〔2022〕6号,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限你见此公告后按要求接受税务处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催告书》湛税一稽强催〔2022〕6号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催 告 书
湛税一稽强催〔2022〕6号
叶莹 440822********0449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2年3月1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外网向你公告送达湛税一稽处【2022】19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湛税一稽罚【2022】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清缴你个人所得税142,295.67元。(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6日)
2.清缴你个人所得税0.5倍的罚款71,147.83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梁文、张骞、彭明远
联系电话:13809753453、13553522699
地址: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33号
执法人员(执法证号):粤税稽4408180184、粤税稽4408180187、粤税稽4408191105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