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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湛江市霞山区大川货运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20 09:27:5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湛江市霞山区大川货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803345484581R):

对你公司(地址: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十三号之一)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3年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在2018年度至2021年度利用他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当期税款,且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

经检查,你公司在2018年度至2021年度以资金回流的形式取得湛江海新石化有限公司、湛江市长晟石化有限公司、湛江市铭润石化有限公司和湛江市茂业石化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113份,发票金额合计10,124,047.21元,税额合计1,364,414.86元,价税合计11,488,462.07元,并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造成少缴当期增值税1,364,414.86元,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5,509.04元。鉴于你公司未能提供账簿凭证,我局无法准确核实你公司成本费用,对你公司2018至202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采用核定方式征收,按照你公司所属运输行业的应税所得率7%,你公司应补缴2018-2021年企业所得税合计116,207.89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公司的纳税申报资料、合同,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你公司发票台账;(2)你公司及相关人员的银行流水,企业人员结构信息; (3)我局检查人员外调取得的资料、你公司时任会计和物流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4)我局向你公司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5)2018年度至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上述第(1)至第(5)项证据,证明你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当期税款,且不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你公司上述行为定性为偷税行为,少缴当期税款1,576,131.79元,拟对你公司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当期税款的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即对少缴的增值税罚款1,364,414.86元、对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95,509.04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罚款116,207.89元,合计罚款1,576,131.79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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