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山市税务局 > 工作动态 > 专题专栏 > 历史专题 > 深化增值税改革 > 政策文件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发布时间:2019-06-12 16:08:19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为继续支持艾滋病防治工作,现将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

二、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须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艾滋病药品管理部门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的,并向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免费提供的抗艾滋病病毒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将药品供货合同留存,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三、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应分别核算免税药品和其他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四、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无法追回专用发票的,不予免税。

特此公告。

附件: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9年6月5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