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雄声电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056772608Q):
我局对你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强制执行催告书》(中山税一稽强催〔2020〕5002号)。
催告书主要内容如下:
你公司尚未履行我局于2019年8月2日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山税一稽处〔2019〕150046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七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坦洲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缴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应纳税款258,843.30元和自滞纳税款之日起至解缴税款之日止的滞纳金。如有异议,你公司有权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
逾期不缴纳的,我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强制执行。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