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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中山市吉邦玮纺织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9-21 16:18: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中山市吉邦玮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568206976U):

我局对你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中山税稽处〔2020〕46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假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属偷税,追缴你单位2015年增值税145,314.6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的有关规定,认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假申报,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偷税,全额追缴你单位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265.73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规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教育费附加4,359.44元。

(四)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等规定,追缴你单位2015年地方教育附加2,906.29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假申报,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对你单位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追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准予税前扣除,调增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854,791.63元,调减2015年应纳税所得额14,531.46元。调整后你单位应补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210,065.04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税费款369,911.1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行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东升税务分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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