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繁体|无障碍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山市税务局 > 通知公告 > 涉税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中山市吉邦玮纺织品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9-21 15:59: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中山市吉邦玮纺织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568206976U):

我局对你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税稽罚〔2020〕9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认定你单位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虚假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1,322.7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81,322.7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东升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文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