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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1-09-22 16:06: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中山市创未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0867702592):

我局对你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税稽罚[2021]14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2018年11月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4400174130,发票号码10109456-10109457,金额198,275.86元,税额31,724.14元 ,价税合计230,000.00元,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处5万元罚款。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0,0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横栏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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